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我市的具体标准为上浮250BP(2.5个百分点)。
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2.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怎样支付?个人(企业)承担部分怎样付息?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政策规定按季度编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计收利息清单等明细资料报送县级(或者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应贴息金额,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个人(企业)承担的利息支付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特别说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应由财政贴息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