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2个月前去世,去世前在医院治疗,刚住院时,医生告诉刘先生配偶胡女士,刘先生的病不严重,治疗一段时间就会好,但之后刘先生病情并未好转,因病去世。刘先生去世时较为突然,胡女士刚好没在医院,刘先生告知在场的两名医生和一名护士,自己的遗产全部由胡女士继承。之后,刘先生的父母认为刘先生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如胡女士不同意,两位老人将起诉至法院。胡女士便前来咨询:刘先生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待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同时需要注意,口头遗嘱需要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现场见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见证能力,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胡女士的介绍,刘先生临终前立口头遗嘱,属于危急情况,在场的医生护士也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所以刘先生临终前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全部由胡女士继承。
案例分析律师
李妍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管理、法学双学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