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如花和周小星于201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两人便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0月12日两人生育女儿周敏。同居后,如花发现周小星整日游手好闲,甚至常常在手机上赌博,两人在一起除了为琐事争吵外,几乎没有共同语言,甚至无法共同生活,2021年11月10日如花便回娘家居住,两人自此分居。如花认为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孩子确实是周小星的亲生女儿,周小星应承担抚养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将周敏判归自己抚养,周小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17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如花与周小星的女儿周敏由如花抚养,周小星自2022年1月12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如花抚养费7200元至周敏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不足一年的按600元/月计算)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如花和周小星虽然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属于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女儿周敏为非婚生子女,但同样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现周敏由母亲如花抚养,不直接抚养周敏的周小星应当负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周小星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抚养费,因此法官酌情判决周小星按年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律师
彭晓娟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玉溪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擅长办理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纠纷,善于分析复杂的案情关系,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并严格把控案件流程,竭力为每一个当事者争取其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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